國民中小學增置專長教師相關規定與教育人員規範
中原國民小學 趙屏生 98.11.18 10:30
壹、國中小增置專長教師方案:
一、依據:
(一)「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為提升學術研究水準、培育及延攬優異人才、累積文化知識資本,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擬訂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之專案計畫」辦理。
(二)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方案11-國中小增置專長教師方案」。
(一)落實九年一貫課程之實施及學校本位管理,有效落實教師教學專業化。
(二)配合九年一貫課程師資需求,多元聘用師資來源,提升教學專業成效。
四、經費:專案教師10個月薪資(含交通費、年終獎金等)。
五、各縣市政府依據「試辦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師資共聘、巡迴計畫」優先辦理偏遠及小校之專長師資進用。
貳、進用教師相關規定
ㄧ、進用人員資格:具教師證者優先進用。進用順序原則如下:
(一)國民中學進用人員進用順序:
1.具中等學校教師證。
2.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上開第2、3項資格依序於二、三甄後開放)
(二)國民小學進用人員進用順序:
1.具國民小學教師證。
2.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上開第2、3項資格依序於二、三甄後開放)
(三)國民中、小學特教人員進用順序:
1.具特教合格教師證書。
2.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上開第2、3項資格依序於二、三甄後開放)
二、進用方式:
(一)優先補充偏遠及小校人力:偏遠及六班以下之學校,或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額編制準則規定,應優先進用專長教師人力者,宜優先予以補助。
(二)優先採共聘、巡迴原則處理,補充各領域師資(如地球科學、社會、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等)。
(三)由學校依據需求提出計畫申請,再由縣市政府召開審查會議,核定各校分配經費數;學校提計畫申請經費數少於分配經費數者,由縣市政府依實際需要分配至各校。
(四)專案人員由縣市政府統一辦理公開甄選,再依各校所提需求分發至各校進用;如以共聘模式辦理者,得由其中各一學校擔任主聘學校處理該類教師聘書及相關權利、義務。經縣市政府公開甄選後,未招到本案教師者,得授權由學校自行公開辦理甄選。
(五)必要時,得將部分增置之員額用於協助各校教材研發、課程輔助及推展資訊教學等任務工作。
三、進用人員工作時間:
(一)每週上班5日,假期比照人事行政局公告之政府機關辦公日。
(二)教師差勤管理,比照代理教師由縣市政府另訂補充規定,並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三)上班日期間(含寒暑假及學期中),依據學校需求安排授課、教學及教育相關工作、活動。
四、進用人員服務模式:
(一)採共聘、巡迴原則優先處理,補充各領域專長師資,亦可支援一般學校之師資需求。
(二)進用人員授課節數:上課節數以不超過教師基本授課節數為原則。
叁、待遇福利與差假:
ㄧ、薪資:
(一)薪資需以薪額190之八五折計算,每月薪資以38,045元計(含勞健保及勞退金,另享有年終獎金)。
(二)共聘或巡迴教師得以領交通費每月1000元,離島地區得核實撥付。
是否參加共聘 |
薪資設算 |
每月薪資 |
參加 |
得領以薪額190八五折計算之月薪(並享勞健保、勞退金及年終獎金),並得支領交通費,離島地區得核實撥付。 |
(一)薪資:34,586元。 (二)勞健保及勞退金:5,530元(機關補助部分)。 (三)交通費:1,000元。 |
不參加 |
得領以薪額190八五折計算之月薪(並享勞健保、勞退金及年終獎金)。 |
(一)薪資:34,586元。 (二)勞健保及勞退金:5,530元(機關補助部分)。 |
二、年終獎金:本案人員為領月薪之專案教師,於98年12月有上班,即按上班月數(未達一個月之畸零數以一個月計)之比例計算年終獎金。
本薪*1.5*98年授課月數/12
三、所得稅:本案教師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略以:「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一、現役軍人之薪餉。二、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倘所得稅法修法通過,則一切比照國民中小學教師取消免稅後之相關配套辦理。
四、未來擔任正式教師年資計算:依教育部82年2月13日台(82)人字第07291號函規定:「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國民中小學長期代課(理)教師年資,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得於本職最高薪(註:現改為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支薪,惟是項年資不得與他項年資併計提敘薪級:
(一)擔任公立國民中小學代課(理)教師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合格進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當年度未辦理甄選,係由學校自行遴用,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核備有案者。
(二)其代課(理)期間連續一學年或未連續一學年,惟每次代課(理)在三個月以上,經累計積滿一年者。
(三)其代課(理)期間服務成績優良,並經原服務學校出具證明文件者。」。
爾後專長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採計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係依上開規定辦理。
五、未來退休金計算:
(一)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教師年資採計,係以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者為限,爰曾任編制外之國中小增置專長教師年資,於日後擔任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教師,並依退休條例辦理退休時,不得併計退休年資。
(二)惟因其擔任國中小增置專長教師期間,係由學校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其勞退個人專戶。
故年滿60歲時,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請領該段年資之勞工退休金。
六、差假:
(一)教師差勤管理部份,比照代理教師由縣市政府另訂補充規定辦理。
(二)為確保教師於校際間交通往返之安全,共聘須向主聘學校請差假至共聘學校服務,巡迴教師須向原學校請差假至巡迴學校服務。
(三)桃園縣專長教師差勤適用「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17條規定:「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約聘僱人員辦理。」
七、交通費:
(一)共聘教師於寒暑假期間,若無至共聘學校服務之時,留於主聘學校,依據學校需求安排教育相關工作及活動且不得領取交通費。
(二)巡迴教師於寒暑假期間,若無至他校服務之時,不得領取交通費。
伍、預定工作內容:
專長教師之進用,依工作項目之類別,如為擔任專長科目或工作者,應以進用相關系所畢業(或分科登記教師證)之人員為原則,並應於招生簡章中名列相關資格或進用之優先順序。
ㄧ、國民中學增置專長教師需求參考表
工 作 項 目 |
適用 對象 |
工 作 內 容 |
專 長 |
備 註 |
|
資訊環境建制及教學 |
國中 |
協助各校建置網路環境、資訊教室及資訊教學 |
資訊相關科系畢業 |
具國中教師證優先 |
|
補救教學與課程輔導 |
國中 |
個別或小團體輔導國文、英語、數學、理化成就落後學生 |
以國文、英語、數學、理化等科目為主 |
具國中教師證優先 |
|
專業輔導與特教服務 |
國中 |
加強國中階段學生輔導機制 |
輔導與特教相關科系畢業 |
具國中教師證優先 |
|
閱讀推廣工作 |
國中 |
協助圖書室建置及推動國中學生閱讀計畫 |
圖書館或語文等相關科系畢業或有相關經驗 |
具國中教師證優先 |
|
各領域(科目)教師 |
國中 |
各領域(科目)教學 |
各領域(科目)相關科系畢業 |
具國中教師證優先 |
|
共聘或巡迴專 長教師 |
藝術與人文共聘教師(音樂、表演藝術、視覺藝術) |
國中 |
主要用於無法聘足一名音樂、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專長教師之偏遠國中或小校 |
音樂、美術、表演藝術、視覺藝術領域相關科系畢業 |
具國中教師證優先 |
地球科學共聘教師 |
國中 |
主要用於無法聘足一名地球科學教師之偏遠國中或小校 |
地球科學相關科系畢業 |
具國中教師證優先 |
|
家政共聘教師 |
國中 |
主要用於無法聘足一名家政教師之偏遠國中或小校 |
家政相關科系畢業 |
具國中教師證優先 |
|
童軍共聘教師 |
國中 |
主要用於無法聘足一名童軍教師之偏遠國中或小校 |
童軍相關科系畢業 |
具國中教師證優先 |
|
地理共聘教師 |
國中 |
主要用於無法聘足一名地理教師之偏遠國中或小校 |
地理相關科系畢業 |
具國中教師證優先 |
二、國民小學增置專長教師需求參考表
工 作 項 目 |
適用 對象 |
工 作 內 容 |
備 註 |
|
資訊環境建制及教學 |
國小 |
協助各校建置網路環境、資訊教室及資訊教學 |
具國小教師證優先 |
|
課後活動、社團活動 |
國小 |
協助學校課後活動、社團訓練 |
具國小教師證優先 |
|
補救教學與課程輔導 |
國小 |
個別或小團體輔導國語、數學、英語、自然成就落後之學生 |
具國小教師證優先 |
|
專業輔導與特教服務 |
國小 |
加強國小階段學生輔導機制 |
具國小教師證優先 |
|
閱讀推廣工作 |
國小 |
協助圖書室建置及推動國小學生閱讀計畫 |
具國小教師證優先 |
|
各領域(科目)教師 |
國小 |
各領域(科目)教學 |
具國小教師證優先 |
|
共聘或巡迴專長教師 |
英語巡迴教師 |
國小 |
主要用於無法聘足一名英語教師之偏遠國小或小校 |
具國小教師證優先 |
藝術與人文巡迴教師(音樂) |
國小 |
主要用於無法聘足一名音樂教師之偏遠國小或小校 |
具國小教師證優先 |
|
藝術與人文巡迴教師(美術) |
國小 |
主要用於無法聘足一名美術教師之偏遠國小或小校 |
具國小教師證優先 |
|
體育巡迴教師 |
國小 |
主要用於無法聘足一名體育教師之偏遠國小或小校 |
具國小教師證優先 |
陸、教育人員規範:
ㄧ、教育人員專業化:
(一)培育教育專業知能。
(二)信守專業倫理規範。
(三)提升教師專業形象。
(四)激勵自我學習成長。
(五)堅守教育人員信條。
二、法規: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二)教育基本法第6條: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
柒、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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