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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開辦「跨域就業津貼」,協助失業勞工跨域就業 友善列印(另開視窗)

 發布日期:2013/10/17
 

  勞委會為解決區域性缺工問題,及減低失業勞工異地就業的障礙,協助其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於102年10月18日開始推動「跨域就業津貼」措施,以增進求職求才供需平衡。

  依勞委會所定的「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中有關跨域就業津貼規定,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非自願離職勞工,親自向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諮詢服務後,如當地就業職缺無法符合所具職能或期待任職的職類時,經徵詢失業勞工有跨域就業之意願,即可開立介紹卡推介其跨域就業,後續即可依規定給予相關津貼。

  津貼的內容包含搬遷補助金、租屋補助金以及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失業勞工經推介就業後,如就業地點距原居住地30公里以上,搬遷或租屋到就業地點在30公里以內,於就業30日以上後,即可申請搬遷或租屋補助。搬遷費用核實發給,最高發給新臺幣3萬元;租屋補助金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的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5千元;對於不想搬遷到異地,而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事實的求職者,可申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依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的距離遠近,核發新臺幣1千元至3千元不等的補助。

  此外,勞委會針對願從事3k產業的勞工亦提供就業獎勵,因此,勞工如果願意跨域從事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並符合相關規定,除了可領取跨域就業津貼之外,還可以申請缺工就業獎勵,第1個月及第2個月,每月核發新臺幣3,000元,第3個月起,每月核發新臺幣5,000元,每人最長發給12個月,每人合計領取最高新臺幣5萬6,000元。

  勞委會表示,透過「跨域就業津貼」與「缺工就業獎勵」這兩項措施,不但可以增加失業勞工至外地就業的機會,減少其因距離所致就業障礙,協助跨域就業意願低的弱勢勞工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更有助於紓緩區域性及產業性缺工情形,降低勞動市場的供需缺口。民眾如希望瞭解上述措施相關內容,即日起可撥打免付費的服務專線0800-777-888,或就近洽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所屬的公立就業服務站,由專人提供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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