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待可能性之起源&德國劣馬脫韁案(刑法)
無期待可能性之起源是源自於19世紀末,德國帝國法院因為劣馬脫韁案創造出「無期待可能性」的概念。法院認為,過失傷害是因為劣馬所造成,馬車夫無法期待在此情況下不傷害人,因此不成立過失傷害罪。請問是否有詳實此案之說明?
2009-10-11
最佳解答
狐狸大哥回答:

您好:



一、關於劣馬脫韁案之案例事實如下,19世紀末葉,德國發生一起馬車撞傷行人事件,受雇馬車伕明知肇事馬性格頑劣,難以駕馭,但迫於困苦之生活而不敢辭去工作,亦不敢違抗雇主之命,仍以該馬拖曳馬車,致在道路上脫韁狂奔而傷人,馬車伕及雇主被以過失傷害罪起訴,惟當時德國帝國法院認定雇主有過失,但對於馬車伕則為無罪宣告,其理由略為基於經濟、社會環境困苦之馬車伕,欠缺為合乎規範行為之期待可能性,合先述明。



二、次按犯罪之成立,行為人之行為必須具備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及罪責(有責性),依據罪責理論通說之「規範罪責論」,罪責之本質在於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之可非難性,按此說普遍承認之罪責要素包含「責任能力」、「不法意識」及「欠缺寬恕罪責事由」(另就「故意、過失」是否屬罪責要素,還是屬罪責判斷之要素?則有爭論)若行為人之不法行為,經檢驗均具備前述各項罪責要素,即應認犯罪成立。



三、就罪責型態中之「欠缺寬恕罪責事由」,理論基礎從早期偏向欠缺行為人為合法行為可能性觀點之「無期待可能性說」,到以規範罪責論之觀點,從行為非價、結果非價角度觀察,在特別情形考能導致非難程度下降之「減免不法及罪責內涵說」,而此項寬恕事由尚可分法定之寬恕事由,與超法定之寬恕事由,前者有防衛過當、避難過當等,後者有不能阻卻違法之義務衝突等…。至於前述「劣馬脫韁案」所指之欠缺為合乎規範行為之期待可能性,是否屬於超法定寬恕事由?因期待可能性之概念相當模糊,要件及界線並非十分明確,因此學說認為,為避免在造成發之不安定性,適用上應十分謹慎,最多僅容許在極其稀有的特殊案例中,將此做為調節之原則,尤其是在過失犯與不作為犯之領域,作為適當界定注意或行為義務之界線。



四、最後,東海大學法律系97年度刑法總則曾考出相關題目「甲係某家企業集團總裁乙之司機,甲發現所駕之車車齡老舊又找不到零件更換,告知乙有更換新車之必要,乙係貧寒出身,平日極為節儉,告知甲若不敢開車,就另謀出路。甲一家老小共有七人,只得繼續冒險駕車。不到兩天該車即因煞車失靈撞死路人,但甲並無違規,問甲之可罰性如何?」以該題為例,該案例事實與前述之野馬脫韁案極為類似,惟野馬脫韁案事實發生之時為19世紀末葉之德國,正值帝國建立初期,大多數工人居住和工作環境都很惡劣,早期德國工人的工資較低,缺乏保障,住屋與公共設施未能配合人口湧入的需要,城鎮衛生不良,衛生設施較原始,亦無法律、社會福利機構等提供相關保障,因此德國帝國法院對於該馬車伕,認為其實難為合乎法律規範之行為,故無為為合法行為之期待可能性可言,而宣告該馬車伕無罪。惟現今台灣之社會、經濟之客觀環境已大幅超越19世紀末葉之德國,因此,甲是否真能援用德國帝國法院所創設之無期待可能性作為寬恕罪責事由?則具有相當爭議,爭議點亦值得各位法律人深思,就留待各位探討嘍~


以上,希望對您的問題有所幫助~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sp9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